开发商取得商品房地产权证后,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将该房屋的验收移交情况书面通知买受人。开发商约定的期限一般在收到通知后30天内。根据有关规定,买受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办理有关手续的,一般认为开发商已将该房屋实际交付给买受人使用。
房屋验收:
购房人应当按照购房合同约定的标准,对房屋工程及配套设施的质量逐一进行验收,并做好记录。同时,不应忽视对房屋产权明晰性的检查。
发包人验收时,应当主动向买受人出示建设工程质量检验合格证书和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发包人不出示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收,发包人应当承担责任。
提供住房质量保证书和住房使用说明:
根据《商品房住房质量保证书和住房使用指导制度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应提供住房质量保证书和住房使用指导书。《条例》规定,“住房质量保证”是开发商对已售出商品房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可作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开发商应承担《房屋质量保证书》规定的保修责任。开发商不提供的,买受人可以拒绝签署房屋交接书。商品住宅销售后,物业管理公司等单位委托维修的单位应当在《房屋质量保证书》中载明,房屋使用说明书应当对商品住宅的结构、性能、品种、性能、各部(组)件标准等进行说明。并提出了住宅建筑在使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明确燃气输送:
根据燃气公司的规定,买卖双方必须在“房屋买卖合同”的基础上,以房屋价格已包括燃气设施费、双方身份证和出卖人一个月前支付的燃气费账单为依据,共同到燃气部门办理过户手续、交货日期。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燃气部门可以拒绝处理。
买受人检查房屋及其产权,认为符合合同条件的,应当与开发商签订房屋交接书;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当做好记录,并要求开发商签字,直至开发商的房屋完全符合房屋交接标准。然后在房屋交接书上签字。